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持续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我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形成具有一师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服务湖南“三高四新”和我校“一四”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3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和管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和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中心和基地统称为“平台”。
第三条署名为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的成果必须是依托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所取得的相关成果。
第二章 认定流程
第四条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旨在引导学校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等优势,更新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完善创新创业教学体系,着力搭建自主学习、自由探索的专业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切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意能力培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建设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南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深化产教融合与校地校企合作的要求,引导和推动我校对接行业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充分利用行业企业教育资源,大力加强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校企合作育人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切实强化大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素质的培养与训练,不断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第六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较大规模和多个专业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专门场地和基本设施,配套设施齐备。具有较丰富的创新创业教育数字资源和便利的科研信息检索查询条件。坚持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具备全年接受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的能力。
(二)聘请了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相关行业优秀人才担任创新创业指导教师,组建学科交叉融合的教师团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爱岗敬业、相对稳定,能够为学生的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提供及时有效的辅导和指导,且面向全校学生开设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创业辅导课或专题讲座。制定有稳定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和鼓励高水平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了稳定的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体系,有线上线下结合的创新创业课程,积极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并取得明显成效,组织项目团队积极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第七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有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创业教育方案,方案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行业企业实际,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和学生学习效果好;有较丰富的校企合作开发的创新创业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等教学资源;积极开展项目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改革,形成了具有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合作企业能够提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学生指导,项目设计科学且不断更新。
(二)校企双方均明确了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了教学运行及质量监管机制,形成有利于学生学习、训练和实践的教学环境与平台。制定学校和企业分工负责、较好满足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需要的政策。加强网络实习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强化实习实训的全程质量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到位。
(三)聘请了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相关行业优秀人才担任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建设有一支由专业负责人或高水平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教学经验丰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立有高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锻炼和企业技术骨干到高校兼任教师的制度。制定有鼓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指导学生校外实践和创新创业的政策保障措施。
(四)合作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具备较好的教学条件设施,较好满足学生专业实践和创新创业训练需要。
第八条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原则。新认定的平台名称和研究内容不得和已认定的平台相似或相近;已经认定了平台的负责人,通过验收之前,不得再次申报;各平台成员稳定,核心成员一般为5-10人,每人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同类型的平台。
(二)认定流程。负责人组织填写《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由平台主要依托的二级学院审核推荐至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组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进行校内公示。公示通过者报湖南省教育厅进行认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创新创业平台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平台的认定评审、资金预算、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等相关工作;平台主要依托的二级学院负责平台认定申请的资料审核和院内初筛,经费使用的签批;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还需由各方派出代表,共同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的协议、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十条实行平台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根据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与管理工作。平台负责人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平台的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
(二)每年12月底,向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含成果一览表)和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和学校要求完成平台的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期为两年,立项建设一年后,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立项两年后,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平台负责人因调离、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退出,平台依托的学院应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更换负责人的申请。
第十三条平台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平台负责人向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备案。
第四章 成果要求
第十四条培养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各平台至少指导学生立项1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至少获得“互联网+”“挑战杯”或其他学校认可的专业类学科竞赛省级奖1项,并指导孵化学生项目团队注册公司1家,或实现项目转化、营收、融资、投资、进校经费等总额达5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养双创导师。积极推动校内外导师合作开展项目培育、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法改革、课题研究、实践指导,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团队。各平台需立项创新创业或实践育人相关的省部级教研教改课题1个,并出版创新创业类教材1部或创新性学术专著1部或发表省级论文1篇,其中,论文需标注所依托的双创平台名称。
第十六条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在线开放课程,推动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各平台要面向所依托学院的学生开设1门专创融合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或建设1门面向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类通识课,或参加校级教学竞赛。
第十七条组织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创业类会议或讲座4次以上。积极组织学生参与“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赴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开展相关活动,接受思想洗礼、学习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实践能力,用创新创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精准扶贫,全力打造覆盖全国范围、具有全局影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课堂”。
第十八条除以上要求之外,还需完成平台的认定申请书中注明的成果,以达到评估验收的条件。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均须为平台核心成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要求,获批省级的创新创业平台给予平台建设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建设经费从“双一流”专项经费中分三次划拨,认定后首次拨付25万,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10万,验收通过后拨付15万。学校于首次拨付经费时提取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统筹,用于学校创新创业相关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经费使用原则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为平台负责人设置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贪污。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竞赛培育。主要用于平台相关的“互联网+”等创新创业类竞赛的前期培育,指导老师和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筹备和参与竞赛过程中产生的调研、差旅、作品制作和展演、培训、讲座和会议、聘请专家指导,竞赛组织和评审,竞赛相关成果的研发,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费用。
(二)课程研发和师资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平台相关的创新创业类课程的研发,师资培训、教研活动、教材编著和出版、线上课程和教研资源的使用和引进等。
(三)项目孵化。主要用于平台相关的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创新创业工作室和团队的建设、项目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筹备和办公费用,项目注册等的启动费用、种子资金等。
(四)科学研究。主要用于平台成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学术论文,购买相关科学研究所需要电子设备、数据库、数据资源等,以及电脑耗材、科研所需的文化用品等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经费不得超过总额的2%。
(五)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平台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活动;举办和参加重要的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邀请知名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其中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该类经费报账时需提供会议通知、调研报告或专家讲座申请表等附件材料。
(六)条件建设。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其中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和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时,需备注“XX中心(基地)经费购置”。
第二十二条平台评估验收不通过的,扣除验收年项目建设费;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建设期内平台依托的二级学院不得再申报中心或基地。
第二十三条平台建设经费实行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相关制度进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由负责人和依托的学院创新创业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报账。
第二十四条使用项目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相关成果原则上应署名平台名称(如湖南第一师范学院XX中心或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2年2月20日